本計畫係依據立法院98年1月13日通過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為提升我國2,800家新開店商家之e化應用能力,塑建便利消費與優質服務的商業環境,本計畫將於98年度投入1億元預算,藉由政府對新開店e化應用企業補助,提升2,800家新開店商家之e化應用能力,期待得以藉此增進新開店商家之店務營運管理效能、降低營運成本與強化對消費者之服務品質,進而創造新開店商家之商機,並提供約8,400人次之商業服務業就業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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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資格及標的 |
| 於(1)98年度新開店,並(2)聘任員工3人次以上及(3)導入e化應用之商家,得自行個別提出申請,或委由受託申請單位代理,一併提出申請;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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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開店指:於98年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完成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含門市部或營業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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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申請單位為提供新開店商家e化應用之軟硬體設備、服務、顧問諮詢並輔導其導入應用者。(如:資服廠商或連鎖總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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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費補助(預估補助2,800家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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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家導入e化應用之新開店商家補助新台幣3萬元整為上限,並不得超出實支總經費之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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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政府補助款總金額由主辦單位公告之,另採購硬體設備、軟體、通訊租賃費用及管理費用等,僅得編列於自籌款中,而不得編列於政府補助款項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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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請者,補助款將撥付予新開店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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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申請者,補助款將撥付予受託申請單位,故受託申請單位應預先自其對新開店商家之收取之價金中扣除政府補助款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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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與經費核銷期間 |
| 開店經費申請及列報期間自98年1月25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若政府補助款用罄,將提前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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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業流程 |
作業流程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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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家應符合本作業規範所訂之申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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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家應先行完成e化應用之建置、導入與導入訓練等作業,並已實際導入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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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家於備齊相關申請應備資料後,得自行申請,或委由受託申請單位代為申請,惟受託申請單位須為提供申請商家e化應用之產品或服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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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諮詢服務窗口審驗申請應備資料是否備齊,及是否正確;若有缺漏或錯誤,申請商家或受託申請單位須依通知,於7日內補齊/修正相關申請應備資料(補件齊備或完成修正後始視為正式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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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諮詢服務窗口提交申請商家之申請應備資料予審查委員會,經審查委員審驗通過後,核撥政府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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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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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請之商家:檢附申請表、切結書、聘用員工證明、設立登記或核准之證明文件、經費核銷報表、請款收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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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申請單位:受託代理申請書、切結書、設立登記或核准之證明文件、請款收據,及委託申請商家所檢附之相關申請應備彙總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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